发票常识内容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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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常识内容汇总

1、发票的基本内容有那些?
  《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规定: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帐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2、什么是发票的分类代码?
  发票的分类代码是为了便于发票的识别而按照一定规律设置的一组12位的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右上角的第一排,发票分类代码是区分新旧版发票的重要标志。
  
  3、什么是发票号码?
  发票号码是为了便于发票的管理,防止发票的造假等违法行为而在发票上按照一定规律设置的8位顺序号码,统一印制在发票的右上角,排在分类代码的下方。
  
  4、什么是“专业发票”?
  专业发票是指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
  
  5、什么是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
  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其形状、规格、内容、印色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现行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上环刻制为“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下印有“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有发票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除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国家税务总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依据各自的职责批准外,发票均应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但对国有金融、保险、邮电、铁路、民航、公路和水上运输等单位的专业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可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但上述单位承包或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和个人经营或采取国有民营形式所用的专业发票,以及上述单位的其他发票均应套印发票监制章,纳入税务机关统一管理的发票范围。
  
  6、什么是普通发票?
  普通发票是相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言的,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收付款凭证。
  
  7、普通发票与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有何不同?
  一是使用范围不同。普通发票在所有的经营活动中都可以使用,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使用;
  二是票面记载的内容不同。普通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含税价格、含税交易额等,增值税专用发票记载的主要是交易数量、不含税价格、不含税交易额、增值税税额等;
  三是联次不同,普通发票一般有三联,分别是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而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有发票联、记账联和税款抵扣联,从2004年起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取消了存根联。
  
  8、营业税纳税人使用的普通发票有哪些?
  主要有: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服务业统一发票(税控)、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青岛市停(泊)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济南铁路局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专用定额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旅馆(宾馆)招待所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广告业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建筑安装统一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房地产业预收款专用收据、山东省青岛市技术贸易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拍卖业专用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搬运装卸专用发票、青岛市律师服务业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港杂费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住院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医药费门诊专用发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山东省青岛市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旅游消费佣金结算专用发票、山东省青岛市管道运输专用发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青岛市水路运输服务业专用发票、青岛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
  
  9、发票的主管机关是如何规定的?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缴销的管理和监督。单位、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取得发票。
  
  10、发票管理的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目前我国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票据是指在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含部队、公安、武警等对外经营性活动的收付款凭证。
  
  11、不在发票管理范围的收付款凭证有哪些?
  一是基于行政管理活动收付款项的收付款凭证。主要有行政性收费收款收据,如执法机关的罚没款项、司法机关的诉讼费用、某些行政机关颁发执照、许可证等收取的登记费、许可费等。
  二是基于单位内部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的需要,划分单位内部和个人经济责任的收付款凭证(内部结算凭证)。
  三是“专业发票”,《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对国有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帐凭证、保险凭证;国有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国有铁路、民用航空企业和交通部门国有公路、水上运输企业的客票、货票等,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主管部门自行管理,包括专业发票的印制和使用,但不套印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12、首次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购买发票申请,办理税务行政许可,应提供哪些资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2)发票领购申请表2份;
  (3)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印模;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5)申请使用全国统一发票的资质证明(仅限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6)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1份;
  (7)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8)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注:相关资料应统一使用A4纸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并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13、什么是发票专用章?
  是指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或个体工商户按税务机关的统一规定刻制的,在领购或开具发票时加盖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发票专用章”式样和使用办法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14、什么是财务印章?
  是指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其他财务印章。
  
  15、税务机关办理发票领购资格行政许可审核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7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对申请人报送的资料进行受理和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两日内,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向发票管理岗传递,并出具加盖税务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发票管理人员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核实审批后,将签署的审批意见、制作的《批准税务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税务政许可决定书》以及相关资料,传递给纳税服务厅;纳税服务厅自收到审批资料之日起三日内,通知纳税人凭《受理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领取不同结果的资料。
  
  16、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何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7、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否申请领购发票?
  依法不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可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18、什么是发票购领簿?
  发票购领簿是税务机关核发给发票领购人的据以领购发票的凭证。
  
  19、发票领购簿包括哪些内容?
  发票领购簿的内容应包括用票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购票方式、核准购票种类、发票名称、领购日期、准购数量、起止号码、违章记录、领购人签字(盖章)、核发税务机关(章)等内容。
  
  20、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交的购票申请,应包含哪些内容?
  购票申请应载明单位和个人的名称,所属行业,经济类型,需要发票的种类、名称、数量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21、什么是发票领购的“批量供应”?
  对经营数额较大、发票用量多、财务制度健全且诚信纳税的企业,可采取批量领购方式发售发票。
  
  22、什么是发票领购的“交旧购新”?
  是用票单位交回旧的发票存根联,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留存,再允许用票单位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23、什么是发票领购的“验旧购新”?
  是指用票单位在领购发票时,应当提供前次领购发票存根联,由税务机关审验旧发票存根后,存根由用票单位自行保管,审验没有问题再允许领购新发票的发售方式。
  
  24、如何确定用票单位领购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发票管理部门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范围、经营规模,审核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并填写《纳税人使用发票种类认定表》,经纳税人签字认可后,有发票管理部门留存,并核发发票领购簿(卡),同时将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
  发票的发售数量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人申报的诚实程度综合确定;根据青地税函[2005]110号规定:主管地税机关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时,一般采取就低原则,定额专用发票可按一个月用量发售,其他发票一般先发售一本或者一卷。税收管理员在新办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后三日内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现场查验并进行复核,同时填写《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再次领购发票时,纳税人应执《发票核准种类、数量复核认定表》向发票发售窗口申请领购发票。
  
  25、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26、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青岛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如何申请领购发票?
  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青岛市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领购发票的,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
  
  27、对辖区内的临时经营业户领购发票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地税函[2005]110号文件规定:临时业户原则上不得领购发票,部分餐饮、娱乐、旅游业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税务登记的,按照《青岛市个体工商业户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管理暂行办法》完税后,限量发售《青岛市定额专用发票》。
  
  28、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行为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青地税征函〔2003〕20号文件的规定:发票发售窗口在向纳税人出售发票时,根据认定的发售数量,每次只能向其供应一个月的发票用量,对超过核定用量发售发票的,必须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对实行核定征收税款的纳税人,向其出售发票时,每月最多只能按其核定的计税依据提供发票使用量,对超定额20%以内购领发票的纳税人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发售并按规定征收税款外,应将相关信息反馈管理部门;对超定额20%以上购领发票的,除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外,还应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其领购的发票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符,否则不予出售发票。同时,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对发票发售及纳税人领购发票情况进行监控,对超定额发售发票或使用发票数量较大的,应重点检查,防止转借、转售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29、如何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
  
  30、开具发票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31、何谓“冲红”发票?
  所谓冲红发票是指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金额不相符,需要重新开具的发票。
  
  32、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发票应如何处理?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发生销售折让的,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
  
  33、应当怎样正确开具发票?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34、开具发票的文字是如何规定的?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35、什么是“大头小尾”?
  是指发票填开人将复写的发票分联分别填写,发票或付款报销联开大金额,而存根联、记账联则开小额。
  
  36、什么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当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37、哪些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